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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投诉】乐山十大消费维权案:瓦片渗水村民获赔 |
【tousu】2010-3-14发表: 乐山十大消费维权案:瓦片渗水村民获赔 一年一度的3·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。今年的宣传主题是“消费与服务”,有关消费者权益、产品品质与服务再一次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。据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统计,拉客、宰客、欺客、虚假广告、 乐山十大消费维权案:瓦片渗水村民获赔来自投诉tousu相关,仅限投诉tousu观点以及网络浏览,佛山陶瓷网对乐山十大消费维权案:瓦片渗水村民获赔以及内容不做任何推荐。 乐山十大消费维权案:瓦片渗水村民获赔一年一度的3·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。今年的宣传主题是“消费与服务”,有关消费者权益、产品品质与服务再一次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。 据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统计,拉客、宰客、欺客、虚假广告、消费安全、商品房等投诉成为我市2009年消费投诉热点,去年全市受理这些投诉280件,占总数的12.51%,同比增长1.84%。近日,市工商部门发布了2009年乐山十大消费维权案例,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还对案例进行了点评,以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,提高消费者维权能力。 1 未尽告知商家换货 案情:2009年1月,张女士到五通桥区某商场购买一双靴子,原价1380元,因用该商场金卡购买,张女士实际购买价格为1000元。在三包期内,张女士发现两只靴子表面出现明显色差,在要求商家退货或者更换无果的情况下,诉至五通桥区消委会要求调解。该区消委会认为:张女士在购买靴子的时候,商家并没有提醒要购买专业鞋油,也没有告知不能刷其它鞋油。经调解,商家为消费者更换了一双同一型号的靴子。 消委会点评:依据《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》第十六条第一项,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,应主动向消费者有效告知商品有关名称、生产标准、主要成分、使用说明、性能、用途等情况。商家的上述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、公平交易权、受偿权等权利。 2 “家电下乡”须辨真假 案情:2009年5月20日,沙湾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到该区太平镇孙坝村5组唐某投诉:2009年4月18日,村上来了几个商人推销“光波炉”,向村民宣传是“家电下乡”产品,原价要600多元一台,可享受政府13%的财政补贴,农民在购买时从货款中扣除,由推荐人员到财政部门报账。村民在购买该产品后,因其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而无法使用,按照“光波炉”标签上印的生产厂家电话打过去却是空号。 消委会点评:农村消费者在购买“家电下乡”产品时,一定要到正规的商家处购买,不要轻信上门推销的商品。 3 托运损坏照价赔偿 2009年6月20日,犍为县玉津镇消费者刘某到该镇货运公司托运冰箱、洗衣机到成都。在办理托运手续时,消费者提出保价托运,而货运公司以托运的物品是旧的、不好评估价值为由拒绝保价,并按一般托运收取托运费50元。当消费者在成都取货时,发现所托运的冰箱、洗衣机已损坏,当即与托运公司协商赔偿,而托运公司只按收取托运费的5倍赔偿。经县消委会调解,托运公司最终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消费者1000元。 消委会点评:托运货物到达目的地后,因托运中货物受损的,应由托运公司负责。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,刘某作为接受服务的消费者,其财产受到损害,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。 4 问题牛奶商家须赔 案情:2009年6月22日,犍为县消费者冉某在该县清溪镇一超市购买了一件牛奶,购回后于当日下午和儿子、邻居等4人饮用,饮用后不久4人相继出现呕吐、头昏、拉肚子等症状。事发当晚,4人分别住进清溪镇医院和犍为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。7月3日,冉某及其家属出院后到该县消委秘书组投诉。经调解,由经营者一次支付冉某等4人赔偿金共计18000元(含住院治疗误工费、护理费、营养费、一件牛奶10倍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),住院期间治疗费用6000元由经营者承担。 消委会点评:经营者提供的食物中含有毒、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、有害物质污染,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。 5 游客遭遇“天价”餐费 案情:2009年8月14日,江苏盐城市游客夏辉投诉:他们一行5人自驾车抵达乐山,准备第二天到乐山大佛和峨眉山旅游,当天晚上被一三轮车师傅诱骗到乐山中心城区较场坝滨江路18号的“老西坝豆腐店”,被“宰”1500多元。经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调查属实,责令饭店退给夏辉多收菜款1490元。 消委会点评:该餐馆经营者利用非法手法欺诈消费者,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,应当返还多收餐费。 6 谨防电话推销骗局 案情:家住中心城区的朱某于2009年6月17日收到一自称是北京商务会所中心推销员的电话,说朱某曾经在他们“中心”购过物,为答谢老客户,特向他推荐一款韩国产大长今3g带卫星导航功能的手机,市场价卖3000元一部,卖给他只收398元,货到付款。朱某购买此款手机后,却发现根本不是大长今3g手机,而是一盒标有“大长今”字样的化妆品,方知上当受骗。 消委会提醒:消费者要谨防电话销售骗局,并告诫广大市民一旦接到类似电话,不要轻信,更不能轻易往账号里汇款,接电话还应立即向当地工商和公安部门报案。 7 鸭子死亡商家埋单 井研县王村镇集体村9组村民杨学武、长乐村9组村民卢中雷等14户村民,分别于2009年9月24日至27日,在王村镇一饲料经营门市购买“成都农业饲料有限公司”生产的“助帮”411肉小鸭配合饲料“0-21天”2吨,喂养后先后造成14户村民鸭子死亡1600只,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000元。后经当地消委会调解,商家给予养殖户7000多元的补偿。 消委会点评: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相关规定,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,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,修理、重做、更换、退货、补足商品数量、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。商家提供的商品给农民造成了损失,应该承担民事责任。 8 “饥饿营销”侵犯权益 案情: 2009年9月6日,消费者徐杰在乐山金铭仕车城订购了一台价值17万元的君威2.0舒适型轿车,并预付定金10000元,双方签订书面合同,约定10月15日将车交予消费者。10月15日上午,徐杰如约前往金铭士提车,却被告知车未到,车城建议其换购一款别克君威2.0精英版,并加价20000元。由于徐杰只同意加价10000元,而车城寸步不让,由此引发纠纷。经过调解,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,由金铭士车城补偿消费者徐杰0.7万元购2.0精英版君威牌轿车一辆。 消委会点评:对于热卖车型,生产厂商和汽车销售商一起采取“饥饿营销”,这种加价提车的经营策略,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。 9 盲目用药生猪死亡 案情:2009年11月3日,井研县胜泉乡石民村4组养猪大户段友因圈养生猪大面积发病,从乐山畜旺兽药经营部购回一批头孢噻呋钠、蓝毒肽、高热清宁注射用兽药。当天晚上,段友按兽药经营人员的要求,对100余头仔猪注射该批药剂后,当场就有4头生猪死亡。对此,段友非常愤慨,要求销售人员到家中验证,对照用药处方再次注射,又有一头猪死亡。在证据面前,段友坚决要求商家赔付所有损失。该县消委会接到投诉后,查证是在不知病因的情况下盲目用药,随后主持双方调解。调解双方达成协议:由售药方一次性支付段友补偿金7000元,段友不再支付购药款。 消委会点评:养殖户在使用兽药的过程中,一定要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用药,不要因盲目用药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。 10 瓦片渗水村民获赔 案情:2009年12月17日,夹江县消委会接到该县信访局转办投诉,反映地震灾区绵阳玉泉镇玉江村李秀龙等35户村民购买夹江县某建陶厂生产的西式瓦,使用后出现掉层、渗水等质量问题,给农户造成了价值15万元的经济损失,请消委会帮助讨回公道。县消委会工作人员在调查清楚相关事实后,立即组织生产厂家、经销商和村民三方调解。三方达成协议:共计补偿绵阳市玉泉镇玉江村35户受损村民经济损失82460元。 消委会点评:瓦是房屋的重要部分,它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楼房的质量。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,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质量的要求。 ![]() |